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1民终20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万象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珠江大道西段2269号。
法定代表人:祁正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海珍,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瑶,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明源,男,195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绍鹏,四川蓝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明思,四川蓝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甘肃万象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吕明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19)甘0191民初6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古建筑购买安装合同书》对标的物的买卖、拆卸、运输、安装、验收以及付款均作出明确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各自义务和行使权利。一审判决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发生变更,吕明源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成合同义务,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具备,万象公司不支付货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判决万象公司承担支付剩余货款的违约责任,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2017年7月1日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为根据,认定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原案涉合同发生变更,吕明源实际已经完成原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以及以该时间节点认定质保期已届满,认定事实不清,对证据的审核不全面、客观。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19)甘0191民初67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州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甘肃万象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8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海军
审判员 刘宝成
审判员 杨 清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吕品月
书记员李世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