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申62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张蓉,女,197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绍鹏,四川蓝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明思,四川蓝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邹敏,男,197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新昌镇虎形东巷17号4栋。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黄建芳,男,197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上述二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祥,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艾文胜,男,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
再审申请人张蓉因与被申请人邹敏、黄建芳、一审被告艾文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6民初4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张蓉于2019年11月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蓉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蓉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建凯
审判员 陈 胜
审判员 钟 宏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郭玉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