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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蓉、邹敏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申62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张蓉,女,197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绍鹏,四川蓝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明思,四川蓝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邹敏,男,197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新昌镇虎形东巷17号4栋。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黄建芳,男,197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上述二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祥,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艾文胜,男,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

再审申请人张蓉因与被申请人邹敏、黄建芳、一审被告艾文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6民初4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张蓉于2019年11月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蓉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蓉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建凯

审判员  陈 胜

审判员  钟 宏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郭玉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