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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政、四川黄瓦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四川南充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20/02/26  来源:蓝光律师事务所  浏览:2664次

上诉人杨政、四川黄瓦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黄建司)因与被上诉人蒙小平、原审第三人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油建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2017)川1324民初15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政、川黄建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伯平、被上诉人蒙小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天正、郑传东、原审第三人川油建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绍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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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同庆有限公司管辖民事裁定书

时间:2020/02/26  来源:蓝光律师事务所  浏览:2740次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四川同庆有限公司一审的诉求和提交的基本证据来看,其是请求法院判令二原审被告四川同庆南风有限责任公司和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03年至2012年四川同庆南风有限责任公司应分配的利润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审被告之一的四川同庆南风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是在眉山市彭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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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同庆有限公司、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同庆南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时间:2020/03/10  来源:蓝光律师事务所  浏览:2631次

上诉人四川同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同庆南风有限责任公司、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18)川1403民初8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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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万象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吕明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时间:2020/02/26  来源:蓝光律师事务所  浏览:2461次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古建筑购买安装合同书》对标的物的买卖、拆卸、运输、安装、验收以及付款均作出明确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各自义务和行使权利。一审判决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发生变更,吕明源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成合同义务,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具备,万象公司不支付货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判决万象公司承担支付剩余货款的违约责任,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2017年7月1日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为根据,认定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原案涉合同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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