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2/26 来源:蓝光律师事务所 浏览:2755次
再审申请人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四川石油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辽宁龙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辽宁龙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韶中法民一终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以下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时间:2020/03/10 来源:蓝光律师事务所 浏览:2821次
再审申请人四川安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厦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仕军、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油建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德民一终字第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2016)川民申2006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安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渝、委托诉讼代理人雒飞云、闵济宏,被申请人陈仕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冰、朱婷,被申请人川油建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绍鹏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